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振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振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川富間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618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63,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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