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王鎮東 相對人 林孟 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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