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偵查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偵查代號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偵查代號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 張育偉
賴范花 (張育偉之母)
張明欣 (張育偉之父)上列被告張育偉因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為有罪判決。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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