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0五號、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0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00九五0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0一七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審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郵票費新台幣貳佰伍拾肆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元│繳一五八00一元,││││三八九九元。│├────────┼─────────────┼──────────────┤│第一審送達費│柒佰貳拾陸元│繳五六0元,四二0元,││││退二五四元。│├────────┼─────────────┼──────────────┤│第一審勘驗費│捌佰元││├────────┼─────────────┼──────────────┤│第一審複丈費│捌仟元│繳四000元,四000元。│├────────┼─────────────┼──────────────┤│合計│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為││││八萬五千七百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