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3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順輝┌──────────────────────────────────────────────────────┐│附表:95年度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山水北││658│旱│││267.65│全部│重測前為同市│││││││││││││ 豬母水段 1280│││││││││││││地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