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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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1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

被告 劉恩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謝佩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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