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告 鄧忠信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峰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職災補償(含醫療、工資兩項)、看護賠償、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就醫車資賠償、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3,515,259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至於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88,401元,本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減其中3分之2以後,原告此部分請求之裁判費數額即為333元。從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應為36,181元【計算式:35,848元+333元=36,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 官佘筑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