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7號

聲請人 魏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林蘭英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9條第7款規定可知,民法第1178條第2項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性質即屬其他繼承事件。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蘭英之遺產管理人,揆諸首揭規定,則本件應為關於其他繼承之家事非訟事件。又被繼承人林蘭英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里○○街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卷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則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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