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 許志棟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4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棟提出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棟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限制出境在案,因本件現正由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中,是目前仍經限制出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之母 何月娥 於2011年11月29日在菲律賓住所去世,聲請人為其獨子,須前往菲律賓為母親辦理喪事,爰請鈞院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三、按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第109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0條第1項、第115條及第116條之停止羈押、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第2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現正在第三審上訴中,故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自應由本院裁定之,合先敘明。
四、經查,案外人何月娥為聲請人之母,有被告及案外人何月娥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又案外人何月娥於菲律賓死亡之事實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菲律賓死亡證明書影本、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註之何月娥死亡證明中文譯本影本及何月娥之戶籍謄本可憑,自堪信屬真實。而案外人何月娥之遺體現存菲律賓冰櫃中尚待聲請人前往處理,亦經本院以電話向聲請人查證無誤,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在卷可考,是基於人道考量,本件自有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必要,爰准聲請人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二百萬元後,解除其出境之限制。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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