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0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秀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秀貞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0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430元(本訴部分1,655,430元、反訴部分800,000元,共2,455,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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