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65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楊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柒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2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與光明路路口,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撞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吳炳賢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原告依約賠付訴外人吳炳賢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3,474元(含工資19,000元、零件24,474元)後,即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3,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駕駛人即訴外人吳炳賢駕駛執照、系爭車輛行照、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統一發票及照片等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基隆市警察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資料,被告於100年9月2日18時4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與光明路路口,因追撞訴外人 劉庭維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復再撞擊訴外人吳炳賢駕駛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損毀,而被告願負責賠償系爭車輛毀損之修復費用,雙方自行協調和解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102年7月30日基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相片21張及路口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惟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即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為97年9月9日領照,有行車執照在卷足憑,至100年9月2日車禍受損時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使用之時間應以3年計,其汽車及附加零件已有折舊,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系爭車輛之修理費中零件部分為24,474元,有原告所提估價單為憑,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6,14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不應折舊之工資7,000元、補漆12,000元,合計為25,149元。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1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578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修丕龍附表: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年次│折舊額│折舊後餘額│├──┼───┬───────────┼───┬─────────┤││金額│計算方式│金額│計算方式│├──┼───┼───────────┼───┼─────────┤│一│9031│24474×0.369=9031│15443│00000-0000=15443│├──┼───┼───────────┼───┼─────────┤│二│5698│15443×0.369=5698│9745│00000-0000=9745│├──┼───┼───────────┼───┼─────────┤│三│3596│9745×0.369=3596│6149│0000-0000=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