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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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389號聲請人 邱奕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謝葉真妹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CH768704及CH768721),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不調查實體關係。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 黃勝昌 為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本票上發票人之姓名無法辨識,本院應予駁回;次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票號CH768704及CH768721之本票,其票面金額無法辨識,難認已記載一定之金額,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其票據無效,亦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