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256號債權人戊○○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