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林慶富 被告 蔡文宏
陳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8,564元(1700×324
3.68×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有被告已死亡,則一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坐落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另系爭土地業經設定抵押權,原告應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告知訴訟狀應載明抵押權人即受告知人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