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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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8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