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相對人 何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二十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42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16,642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即4,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2,149元由聲請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49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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