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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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潘狄荃 債務人 潘淑君
一、債務人潘狄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淑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狄荃以潘淑君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9年1月5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5日止,於領取放款時訂立約定書、借據等為據,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付本息,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促 字第 10305 號其他文書(102.08.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彰簡 字第 499 號(102.10.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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