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07.07│97.01.08│97.01.3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57號│偵字第157號│偵字第66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訴字第297號│97年訴字第297號│97年訴字第4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12│97.03.12│97.04.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訴字第297號│97年訴字第297號│97年訴字第497號││││││││判決├────┼────────┼────────┼────────┤││判決│││││││97.04.21│97.04.21│97.06.09│││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207號│字第1207號│字第1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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