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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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暨附買回協議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姚宥程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被告 林鋙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暨附買回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民法第7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與被告間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暨附買回協議書(下稱系爭不動產買賣協議書)之法律行為,系爭不動產買賣協議書約定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46萬2,00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筆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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