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69號原告AB000A112307(住址詳卷)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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