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念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03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念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罪嫌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40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87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7頁)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煙草(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5668公克驗餘淨重:3.4891公克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87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06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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