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55號再抗告人 林泓曜
林芯羽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襄寧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施美淑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再抗告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命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於107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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