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原告因違反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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