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 陳威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