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李邱淑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費用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