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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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李邱淑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費用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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