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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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林佩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