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建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建樺於民國92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7月14日起至民國97年
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12日止累計82,007元未給付,其中34,830元為本金;47,09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建樺於民國94年9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9月5日起至民國101年9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12日止累計427,229元未給付,其中238,461元為本金;159,862元為利息;28,9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建樺│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830元││8月13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建樺│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38461元││8月13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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