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訴人 王文進
王文彰 被上訴人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王文進、王文彰就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應由上訴人王文進、王文彰共同繳納;另上訴人王文彰就判決主文第2項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70萬3,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應由上訴人王文彰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