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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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亭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亭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亭宇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
㈠、㈡所示案件,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5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年及8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54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547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