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