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九泰福利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 謝佳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淑娟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