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袁
敏忠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代理人 鍾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8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120Z0000000000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4Z0000000000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4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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