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林耀國
章文瑄 簡至遠 周宗良 相對人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等應為之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4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在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4人100年9月份工資,分別為聲請人簡至遠新臺幣(下同)34,960元,聲請人林耀國30,950元,聲請人周宗良35,960元,聲請人章文瑄23,247元,並應於101年1月15日前給付;另同意給付聲請人周宗良、章文瑄關於100年10月份工資,即應給聲請人周宗良22,950元,聲請人章文瑄20,107元,該部分應於101年2月15日給付。總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簡至遠34,960元、給付聲請人林耀國30,950元、給付聲請人周宗良58,910元(35,960+22,950)、給付聲請人章文瑄43,354元(23,247+20,107),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乃聲請就上開款項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請求裁定為強制執行部分之主張,業據其提出100年11月29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並經本院函請縣府提出調解紀錄全文供本院確認無誤。而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編號│聲請人│金額(新台幣)│├──┼─────┼────────┤│1│ 簡志遠 │34,960元│├──┼─────┼────────┤│2│林耀國│30,950元│├──┼─────┼────────┤│3│周宗良│58,910元│├──┼─────┼────────┤│4│章文瑄│43,35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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