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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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李○軒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淑燕
李維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顏名澤 律師被告 楊惠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竹簡 字第 218 號(111.09.15)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4 號裁定(112.04.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竹簡附民 字第 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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