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建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建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建清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