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字第24號聲請人 張家薪 (原名 張家耀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此規定之立法理由,乃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自應衡酌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以為判斷。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僅泛稱「債權人不無聲請強制執行之可能」,為免「侵害其他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利益」,爰依法提出保全處分之聲請云云,對於現況究竟如何,以及本件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均未具體釋明,而聲請人所為更生之聲請,復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益難認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性。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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