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7號和解筆錄
原告 葉貴妹 被告 李王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7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1262號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葉貴妹被告李王寶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貳萬元(不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今日當庭給付参仟元,其餘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参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所指定之帳戶,永和秀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貴妹。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1262號李王寶玉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葉貴妹被告李王寶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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