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佑淇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佑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佑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罪,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
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
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4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