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興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
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58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103年12月24日下午1時5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