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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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靜藝 即伊書孺塔瑪匹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彩色套印取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