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丁芳梅 被告 賴賜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