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宏彬 被告 張創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6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薪資損失、保健品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安全帽、衣褲、手機損失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