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魏然
范馨 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符之琪 及 蘇宗粲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就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260元【計算式: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面積40.7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49,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