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自民國96年10月31日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