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洪富玉 上列當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10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未成年人甲○○、乙○○之母,聲請為該等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該等未成年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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