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8號聲請人恆新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弘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00,000元│NV0000000│103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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