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17號聲請人 廖麗玉 即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廖麗玉為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廖麗玉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暨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