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6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65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吳棋笙

被告 陳武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玖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