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書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37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萬書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萬書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應補充以「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萬書佑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
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文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萬書佑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l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之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雖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
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而自同年6月20日施行;然本案被告為詐欺取財行為時,依行為時之刑法,並未以上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處罰規定,亦即並非於本案被告行為前、後,皆有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規定,故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仍應依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2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以佯稱出售電腦記憶體CPU之方式詐騙告訴人 陳文瑞張家祥 ,造成告訴人等受有損害,併斟酌被告與告訴人等均達成調解,並業已給付4200元與告訴人張家祥,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份及告訴人張家祥所撰寫「在2013.12.10收到萬書佑先生4200元」之收據1紙等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卷第33、47、61頁),暨審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詐騙金額│被害人│主文│├──┼────┼───────┼───────────────────┤│1│4300│陳文瑞│萬書佑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600│張家祥│萬書佑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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