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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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債權人 許燕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白嘉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支付命令應於國外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於
106年11月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